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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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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日期:2010/7/29    阅读次数:2578    来源:
 

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2006年5月,我儿子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16万元,首付款6万元,银行贷款10万元。2006年8月王某与刘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双方于2010年3月偿还银行所有贷款。2010年5月王某与刘某双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分割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刘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40万元。请问,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解答: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房屋为你儿子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你儿子王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王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虽然王某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不影响王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某,刘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王某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1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王某、刘某二人共同偿还王某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王某婚前个人债务,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王某给付刘某10万元的一半即5万元。
对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即16万元~40万元部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24万元增值财产应视为“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应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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