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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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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  
南省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系列文件
 
 日期:2014/1/16    阅读次数:3177    来源:
 

河南省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系列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拟提请省政府调整
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豫司文〔2005〕119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省政府于1998年6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豫政文[1998]115号)文件,指定了承担《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鉴定任务的42家医院,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驻马店地区人民医院、商丘地区精神病医院等已经更名,豫政文[1998]115号部分内容已失去相应的指代作用;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开展鉴定业务不重视,长期不开展鉴定工作,致使该地区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影响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最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确立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即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新管理制度。在此之前,国务院第412号令、《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从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之前,根据《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仍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为了做好省政府指定医院与《决定》实施后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逐步实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条件的一体化,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解决目前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就调整省政府指定医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具备的条件
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关系到刑事诉讼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因此,省政府指定医院必须具备相应条件才能承担刑事诉讼中医学鉴定任务。根据近几年我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医院重视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组织和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鉴定工作的培训和学习,有一批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司法鉴定人,努力维护鉴定公正;二是医院规模大、实力强,能够代表当地医疗水平,医德医风好,能够诚信服务,依法执业;三是具有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的场所、仪器设备。
二、确定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几个原则
一是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医院根据鉴定业务大小确定医院的数量。17个省辖市每市指定1或2家、济源市指定1家。
二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医院不按行政辖区设置,在豫东、豫南、豫西、豫北和郑州分别设置,初步打算设6—8家。
三是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除承担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医院外,按监狱医院的医疗装备水平、监狱在全省的设置布局确定10家监狱医院,不按监狱数量设置。
四是省政府指定医院除特殊情况一般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不在县(市)设置。
五是省政府指定的医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相一致,便于鉴定资源的有效配置、鉴定机构的合理布局,培育规模化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调整省政府指定医院的程序及时间安排
此次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采取自愿申报与考核确定相结合,由医院申报、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初审,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考核后报请省政府指定。
具体时间安排为:6月,由医院申报和省辖市初步审查;7月,由省司法厅、卫生厅根据条件进行考核;7月底前提出初步名单,报请省政府指定。
请各省辖市司法局将初步确定的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名单、医院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省属监狱医院、省直医院的申请材料,于7月1日前报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政府
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
医学鉴定医院的请示
(豫司文〔2005〕164号)
省政府: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现就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请示如下:
    一、调整的必要性
    1998年6月,省政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214条规定,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豫政文[1998]115号),指定了承担《刑事诉讼法》鉴定职责的42家医院,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批复》下发执行7年来,各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随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8家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医院、3家精神病鉴定医院已经更名,豫政文[1998]115号部分内容失去相应的指代作用;部分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业务开展情况不好,影响了诉讼效率等。为实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准入条件的一体化,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文书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必要调整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解决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整的原则
   (一)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医院根据鉴定业务的大小确定数量。除确定部分省直医院外,拟在郑州、洛阳、平顶山、新乡、南阳各确定2家,其他市确定1家。
   (二)精神疾病鉴定医院不按行政辖区设置,在豫东、豫南、豫西、豫北和郑州分别设置,确定9家。
   (三)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按监狱医院的医疗装备水平、监狱在全省的设置布局确定15家,不按监狱数量设置。
   (四)指定医院设在省辖市所在地。
   (五)指定医院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相一致。
    三、调整准备情况
    6月16日,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拟提请省政府调整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豫司文〔2005〕119号),采取自愿申报与考核确定相结合方式,经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初审,共推荐了36家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医院,9家精神病鉴定医院,省监狱管理局考核推荐了15家罪犯保外就医监狱医院。7月,省司法厅商 卫生厅同意,下发了《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申报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司明电〔2005〕17号),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属高校、医院、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中抽调法医鉴定的实务专家和管理人员的15人组成考核组,对推荐的医院进行了实地考核,确定了拟提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名单。目前,已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特提请省政府指定。请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
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
(豫政文〔2005〕141号)
省司法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政府指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请示》(豫司文〔2005〕164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意见。要切实做好被指定医院医学鉴定业务的指导与监管工作,促进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
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的通知
(豫司文〔2005〕19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卫生局,各省政府指定医学鉴定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人身伤害精神病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医院的批复》,做好省城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切实履行政府指定医院的鉴定职责
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医学鉴定工作能否依法顺利进行,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依法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是省政府指定医院服务诉讼活动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社会责任,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要增强责任心、荣誉感,认真开展医学鉴定工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鉴定业务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工作,确保鉴定业务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具体的科室、具体的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鉴定、推诿鉴定、拖延鉴定。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业务技术精的医疗骨干参加鉴定工作,提高医学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认真研究医学鉴定工作的规律,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技术含量,规范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档案,建立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和统计报表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要按照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不得因此拖延诉讼的进程。
    二、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考评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政府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及时研究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学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为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要及时与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协调,制定规范医学鉴定程序、医学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医学鉴定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对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展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数据的收集,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淘汰那些不及时、不规范开展鉴定业务或存在的违法违纪情况的医院,调整补充新的医院开展鉴定工作,确保诉讼中的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鉴定机构要做好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的衔接工作
医学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前提。各省政府指定医院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属的司法鉴定人要依据医学鉴定结论,对照相关的标准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使医学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满足诉讼中鉴定工作的需求。司法鉴定人要增强法制意识、证据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提高出庭质证的能力,提高医学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比例,树立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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