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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豫光阳光苑(济源市公安局对面)  邮箱:hnlf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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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日期:2014/1/16    阅读次数:2874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3)造成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的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损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1)导致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受灾三十户以上,且房屋或者其他基本生产、生活资料被烧毁的;
(4)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一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二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不满三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以上不满七百二十五份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量较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七百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百五十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百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万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巨大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参与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等,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等结果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毁坏公私财物十次以上的;
(2)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十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十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十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妇女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差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差额特别巨大”。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死亡三人以上的;
(2)重伤十人以上的;
(3)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4)导致五十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六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九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二项(件)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应收税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五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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