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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豫光阳光苑(济源市公安局对面)  邮箱:hnlf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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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保险合同成立VS生效VS保险责任开始
 
 日期:2021/10/13    阅读次数:949    来源:
 

保险合同成立VS生效VS保险责任开始
    【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VS生效VS保险责任开始
    【概念解析】
    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情况:
    在某保险公司的XXX保医疗保险(2017)条款”的1.2中,保险公司规定:“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但自投保人投保至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间,如投保人发生意外,这种格式条款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这是保险人作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限制性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
    对于回溯的情形: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和保险费后往往采取观望态度,迟迟不签发保险单。在观望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平安无事,保险人则将保险合同的效力回溯到收取首期保险费时,从而得以收受保险费但不负任何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人则坚持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仅退还保险费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责任回溯至合同成立前的游戏规则客观上存在为保险人恶意利用的可能。因此,保险人使用该游戏规则应当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排除恶意利用该规则的行为。
    “零时起保制”: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的零时。实务中,投保人往往利用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条款抗辩,以保险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保险公司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生效时间一般都在明显的地方提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此种抗辩比较少见。
    【案例浅析】
          12013618日,张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2013619日交付了保险费,2013620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追溯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起保。”则该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为( )
         A.2013618
         B.2013619
         C.2013620
         D.2013621日零时
    答案:B
    解析: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可能早于保险合同生效,也可能晚于保险合同生效,具体须看合同约定。本题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追溯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起保。”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点提前至保险费交付之时。B为正确答案。
         220151017日,周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当天缴清全部保险费,但因保险公司电脑故障一直未能签发保险单,直到1030日,电脑故障才得以解除。1020日,周女士不幸因车祸身亡。以下关于人寿保险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的效力待定
         B.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可以撤销保险合同
         D.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而归于无效
    答案:D. 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而归于无
    解析:一般认为,保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本身,保单只是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正式凭证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将其理解为保险合同本身。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只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已存在。
    【关联实例】
    在卫彩彩、王泽江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08民终2921),保险公司在售出保险卡单后,因为保险代理人的疏忽,卡单并未激活,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以卡单没有真正激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并未成立,也未生效。此案中,保险公司提出了一种观点,即保险卡单的投保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购买卡单的买卖合同阶段与网上激活卡单的激活阶段。对此种理论,法院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便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出示的电子保单信息确认页面打印件证明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审法院在确认了一审法院的看法的基础上,指出了投保人应有的信赖利益,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确认保险卡是否激活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注:原文章发表于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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