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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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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1/10/13    阅读次数:989    来源: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汽车消费量逐年上升。同时,大量的人流和物流在带来巨大的交通拥堵问题的同时,也使得交通事故频发并逐年上升。事故车辆的保险运用成了维护当事双方利益的关键,同时规范驾驶行为及营运车经营行为,也是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点,有利于法治建设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旨在研究分析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为规范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交通事故 驾驶证实习期 保险 拒赔
    一、危害日益严重的交通事故
    近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经济规模和城镇不断的扩大。物质的进步带来了我国居民的汽车消费量的逐年快速上升。汽车的普及、人流与物流的大范围流动,在给人们带来物质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种与之相伴的人为灾害:交通事故。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不断飙升,这一人为灾难每年都会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一个交通事故背后可能就存在巨大的经济纠纷。
    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发展的问题,日益受到了全社会和我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从新实施的“醉驾入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在于减少交通事故和维护公民的利益。与此同时,面对这一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带来的伴生问题,在预防和扼制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司法处理问题。这就要求每名道路交通参与者严格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必然要求。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的现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是货物运输企业及大型运输车辆急剧增加,凸显了专业驾驶人员的紧缺;二是挂靠经营现象现实中大量存在,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的监管不到位;三是高风险的运输行业必然会有高昂的用工成本;四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这些因素导致很多实际车主冒险雇佣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三、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性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实习期内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驾驶资格。那么,发生单方事故时,承保货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将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发生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即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保险公司仍然会依法向肇事者及车主追偿。
    四、案例
         2017811日,在郭木线与获轵线交又口,某公司驾驶员王金仓驾某号牌重型半挂章引车在留界口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信号灯设落毁坏,车辆受损,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认定某公司驾驶员王金仓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公司赔偿第三者损失共计2万余元,维修车辆共花费4万余元,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包括车险、三者险,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也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并参与了賠偿第三方损失的协调后保险公司认为其车辆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章引车辆,不于赔偿。某公司认为王金仓并非单独驾驶车辆,随同的驾驶人员有合格驾驶质的人员陪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的各项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司机王金仓在实习期内牵引挂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第三款“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司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此外,被告已经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了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求。
    五、结语
    驾驶机动车尤其是重型货车本就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要求行为人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术不仅是保证公共安全的必要,也是保护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为蝇头小利去违法法律规定从事驾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注:原文章发表于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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