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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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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猝死”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
 
 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977    来源:
 

    一、“猝死”的定义
    依据公安部《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猝死的定义为:一个貌似健康的人,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依据该定义,猝死应是自源性疾病导致,但现实中存在的外力为诱因导致的或者不明原因的在24小时内死亡也通常被成为“猝死”,或者说猝死仅为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根据原因分析应包括“自源性猝死”、“外来性猝死”和“不明原因的死亡”。
    二、保险人是否应对“猝死”承担保险责任
         1、自源性猝死的,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的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条例,意外伤害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个特征,而猝死属责任免除的情形。但该类条款通常属格式性的免除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应由保险人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予以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不能产生效力。故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应无异议。
         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一般来说,保险人的条款均没有对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作出具体约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保险合同出现两种不同的解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故如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案例赏析
         20179月份,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身故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91日至201883124时止,意外身故保险限额为10万元。2018427日,李某在自己经营的养殖小区意外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后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作出拒绝理赔决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身故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院认为,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结合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明确李某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是因身体疾病造成,李某的死亡无疑是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死亡。对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概念应如何理解,虽保险条款对此有解释,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属格式条款,在保险双方对“意外伤害”的理解产生分歧时,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条款解释不是唯一依据,应结合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并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向李某出示保险条款,也没有向李某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条款中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条款及释义对李某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死亡后,他的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死亡情况,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既没有及时出险,也没有要求和指导被保险人的亲属进行尸检,更没有就死因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李某的死因无法查明。因此,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最终不能排除李某是由于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按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
     四、结语
     最后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正常的程序应该是:首先,死者的家属或相关人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亡原因等相关证明;其次,保险公司应对此做出相应的核实和查证。如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保险公司可向医院或公安部门请求尸检或法医鉴定。对于猝死的确切原因,最好及时通过尸检或者法医鉴定来验检。
 
    注意:原文发表于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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