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是民事案件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崇高目标。但实践中,由于每个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立法机关不可能就每条法律的内涵作出极具操作性的解释,这就需要法律人对法律规定进行自我解释,并予以适用。就会导致全国各地区出现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比如,关于侵权类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多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全国法院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增加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已有多个法院将此问题请示到省高院,尚未明确答复。笔者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进行梳理后,发现存在争议,有必要进行论证。
关键字 交通事故 被抚养人生活费 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问题的提出
2018年,张三骑电动车与李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有五名被抚养人,分别为父亲、母亲、长子、次子、三子,父母均为65岁,三个孩子分别为7岁、5岁、3岁。经鉴定,张三的伤残等级为7级。张三有一个弟弟,张三妻子健在。假如该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年2万元。问:李四应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是多少?
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各自计算,将赔偿系数作为计算要素,只要年赔偿总额未超出年消费支出额,就应全额支持。
计算方法:
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元/年*15年=60000元
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元/年*15年=60000元
长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元/年*11年=44000元
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元/年*13年=52000元
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元/年*15年=60000元
每年赔偿总额为4000元/人*5人=20000元。
由于各被抚养人的年抚养费总额相加未超出年消费支出额,故应全部予以支持。总额276000元。
第二种观点:应该先分段计算出受害人若不伤亡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再此基础上按照伤残赔偿系数予以赔偿。
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五名被抚养人重合的前11年的受害人应承担的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长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4.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5.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相加为50000元,超过年消费支出额20000元,故对五人重合的前11年按照20000元/年计算为220000元。
第二步:计算第11年-第13年的受害人应承担的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4.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故对四人重合的2年按照20000元计算为40000元。
三、第13年-第15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元/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故对三人重合的两年按照20000元计算为40000元。
合计总额应为300000元,此时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来计算得出侵权人应承担的数额。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300000元*40%赔偿系数=120000元。
第三种观点:分人分时段计算,即先根据伤残系数和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出重合时段的每个被抚养人应获得的抚养费,然后相加得出每个被抚养人应获得的赔偿总额。
第一步:前11年,五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5/2.超过100%。
对应计算占比均为20%。
每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元*20%*11年*赔偿系数40%*100%责任比例=17600元。
总额17600元*5人=88000元。
在12-13年,父亲、母亲、次子、三子四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4/2.超于100%。
对应计算占比均为25%。
四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元*25%*2年*40%赔偿系数*100%责任笔例=4000元。
总额4000元*4人=16000元。
在14-15年,父亲、母亲、三子三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3/2.超100%。
对应计算各自占比均为1/3.
三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元*1/3*2年*40%赔偿系数*100%责任比例=5333.33元。
总额5333.33*3人=16000元。
第二步:将每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相加得出总额
父亲: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母亲: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长子:17600元;
次子:17600+4000=21600元;
三子: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五人总额为120000元。
对比可见,后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一致,与第一种计算方法存在巨大差异。
个人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三种计算方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填平原则,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来看,被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源于受害人的收入,是收入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而受害人伤亡前的“收入”是有限的,如果受害人伤亡前有十个被抚养人,那么他实际平均能支付给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也只能为十分之一。背离这一基本的赔偿原理,裁判的结果就会对“赔偿义务人”造成新的不公,也就偏离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本意。
在受害人构成伤残(以七级伤残为例)的情况下,因侵权行为仅导致受害人40%的损失,受害人还有60%的自我劳动能力,此时不能以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人数来变相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就有不当得利之嫌。如上例,如果判决276000元,则赔偿金额占受害人应承担总额300000元的比例高达92%,受害人本应自身受伤后还应负担的60%锐减到8%,显属因受害而不当得利。
在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经认定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若因被抚养人数多而变相让侵权人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减轻,显然不公平。比如上例中的全部责任改为同等责任,侵权人实际只应在侵害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的赔偿即可。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计算方法应分以下三步:
第一步:以受害人未受伤为前提、以事故发生时为时间节点计算出受害人应承担的抚养费总额。如果每年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额,则按年消费支出额计算;
第二步:抚养费总额*伤残赔偿系数;
第三步:按照第二步计算出受损害的金额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侵权人最终应承担的数额。
结语:公平公正一直是法律人的追求,权利与义务对等,过错与责任对等,是法律的本意。
注:原文发表于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