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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豫光阳光苑(济源市公安局对面)  邮箱:hnlf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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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有多名被抚养人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937    来源:
 

    摘要
    民事诉讼是民事案件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崇高目标。但实践中,由于每个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立法机关不可能就每条法律的内涵作出极具操作性的解释,这就需要法律人对法律规定进行自我解释,并予以适用。就会导致全国各地区出现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比如,关于侵权类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多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问题。全国法院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增加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河南,已有多个法院将此问题请示到省高院,尚未明确答复。笔者就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进行梳理后,发现存在争议,有必要进行论证。
    关键字 交通事故  被抚养人生活费  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问题的提出
         2018年,张三骑电动车与李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有五名被抚养人,分别为父亲、母亲、长子、次子、三子,父母均为65岁,三个孩子分别为7岁、5岁、3岁。经鉴定,张三的伤残等级为7级。张三有一个弟弟,张三妻子健在。假如该地区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年2万元。问:李四应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是多少?
    观点之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各自计算,将赔偿系数作为计算要素,只要年赔偿总额未超出年消费支出额,就应全额支持。
    计算方法:
    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15=60000
    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15=60000
    长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11=44000
    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13=52000
    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40%赔偿系数=4000元;
         4000/*15=60000
    每年赔偿总额为4000/*5=20000元。
    由于各被抚养人的年抚养费总额相加未超出年消费支出额,故应全部予以支持。总额276000元。
    第二种观点:应该先分段计算出受害人若不伤亡应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再此基础上按照伤残赔偿系数予以赔偿。
    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五名被抚养人重合的前11年的受害人应承担的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长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4.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5.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相加为50000元,超过年消费支出额20000元,故对五人重合的前11年按照20000/年计算为220000元。
    第二步:计算第11-13年的受害人应承担的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次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4.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故对四人重合的2年按照20000元计算为40000元。
    三、第13-15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
         1.父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2.母亲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3.三子的年生活费:20000/2名抚养义务人=10000元;
    以上每年生活费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故对三人重合的两年按照20000元计算为40000元。
    合计总额应为300000元,此时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来计算得出侵权人应承担的数额。被抚养人生活费总额300000*40%赔偿系数=120000元。
    第三种观点:分人分时段计算,即先根据伤残系数和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出重合时段的每个被抚养人应获得的抚养费,然后相加得出每个被抚养人应获得的赔偿总额。
    第一步:前11年,五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5/2.超过100%
    对应计算占比均为20%
    每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20%*11*赔偿系数40%*100%责任比例=17600元。
    总额17600*5=88000元。
    在12-13年,父亲、母亲、次子、三子四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4/2.超于100%
    对应计算占比均为25%
    四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25%*2*40%赔偿系数*100%责任笔例=4000元。
    总额4000*4=16000元。
    在14-15年,父亲、母亲、三子三名被抚养人根据抚养义务人人数可确定受害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为1/2,共计3/2.100%
    对应计算各自占比均为1/3.
    三名被抚养人该时段应获得的抚养费均为20000*1/3*2*40%赔偿系数*100%责任比例=5333.33元。
    总额5333.33*3=16000元。
    第二步:将每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相加得出总额
    父亲: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母亲: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长子:17600元;
    次子:17600+4000=21600元;
    三子:17600+4000+5333.33=26933.33元;
    五人总额为120000元。
    对比可见,后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一致,与第一种计算方法存在巨大差异。
    个人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三种计算方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补偿填平原则,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来看,被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源于受害人的收入,是收入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而受害人伤亡前的“收入”是有限的,如果受害人伤亡前有十个被抚养人,那么他实际平均能支付给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也只能为十分之一。背离这一基本的赔偿原理,裁判的结果就会对“赔偿义务人”造成新的不公,也就偏离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本意。
    在受害人构成伤残(以七级伤残为例)的情况下,因侵权行为仅导致受害人40%的损失,受害人还有60%的自我劳动能力,此时不能以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人数来变相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就有不当得利之嫌。如上例,如果判决276000元,则赔偿金额占受害人应承担总额300000元的比例高达92%,受害人本应自身受伤后还应负担的60%锐减到8%,显属因受害而不当得利。
    在受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经认定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若因被抚养人数多而变相让侵权人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使得受害人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减轻,显然不公平。比如上例中的全部责任改为同等责任,侵权人实际只应在侵害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的赔偿即可。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计算方法应分以下三步:
    第一步:以受害人未受伤为前提、以事故发生时为时间节点计算出受害人应承担的抚养费总额。如果每年总额超过年消费支出额,则按年消费支出额计算;
    第二步:抚养费总额*伤残赔偿系数;
    第三步:按照第二步计算出受损害的金额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侵权人最终应承担的数额。
    结语:公平公正一直是法律人的追求,权利与义务对等,过错与责任对等,是法律的本意。
 
    注:原文发表于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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