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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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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最高院裁判观点: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工程一经验收合格就对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免责
 
 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1002    来源: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69
    再审申请人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原审被告大连神沟非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
    200877日,华锦公司与大连市政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同年1125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增加的营口大清河南、北二支定向钻穿越二根工作管工程发包给大连市政公司施工。大连市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大连神沟公司。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交付使用。2013520日,华锦公司发现营口大清河南支地下穿越原油管线在河中部分油管浮出水面。事故发生后,华锦公司召集监理公司及施工方开会,会议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载明:监理公司承认指派的监理人员没有职业资格,承认此项工程监理公司存在责任,愿意接受华锦公司处理。大连神沟公司同意华锦公司对此事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改造施工,承认穿越工程后半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为了防止浮起的地下石油管线断折泄露石油给河流和海洋造成污染,华锦公司组织施工人员架设了临时石油管线;并重新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新的施工图另行施工穿越了一条新的地下石油管线。华锦公司经检查还发现大清河北支石油管线也可能存在隐患,需采取加固措施。就抢修和重新施工等华锦公司发生了较大的损失,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对于事故的发生与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一审法院分别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关于事故责任方面,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经济损失方面,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一、被告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与被告大连神沟非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5134187.00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200.00元,由原告承担87594.88元,二被告承担112605.12元;鉴定费及出庭费908461元由二被告承担。
    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裁判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据此,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市政公司以案涉工程已经正式通过竣工验收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市政公司申请再审以华锦公司明知工程转包为由主张其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三)本案鉴定机构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勘验结果暴露和证实了施工人神沟公司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客观事实。市政公司和神沟公司不但不正确面对自身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现实,反而以当年发生强降水为由主张存在多因一果推托责任,显然背离基本诚信。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无法确认施工原因在事故成因中所占比例、强台风影响是导致南支管道漂浮的主要原因,理由不能成立。
    (四)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原审判决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华锦公司合理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市政公司申请再审对南支管道抢修费用及北支管道稳固措施费用等提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五)在案涉南支管道发生漂浮事故且经鉴定发现北支管道需要采取稳固措施的情况下,华锦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对案涉工程进行修复和加固,并无不当。但华锦公司进行修复和加固应选择合理方案。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华锦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实际损失23项共计2800多万元均应予以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注:原文发表于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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