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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荣誉
  2023年2月,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授予“济源示范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律师荣誉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段寒川律师被中共济源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员律师”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孙二兵、崔永鹏、武沙沙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律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魏美鸽、王恒、吕建涛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万人助万企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段寒川、郑永红、王治国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史娟娟、段东波、王炬炜、高帅成、牛艳艳、马森玲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吴培培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服务疫情防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2月,孔王飞律师被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授予“2022年度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23年3月,周合新、王炬炜、武沙沙、吴培培、魏美鸽、李振东、牛艳艳、马森玲、段寒川、吴银凤律师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个人”。
2023年3月,王新玲律师获赠“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锦旗。
 
党建活动
   2月28日,凌峰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团结带领党员干群以奋发有为的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
 
参政议政
  2月2日,市政协委员周合新律师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关于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建议》被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采用。
业务交流
  3月15-19日,孙二兵、史娟娟副主任、段寒川律师参加济源市律师协会考察学习活动,到扬州、镇江、无锡三地律所就党建、律所管理、合伙人架构、专业化建设进行交流学习。
  3月25日,段验军主任、王恒律师参加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无罪辩护案例学术交流论坛”。段验军主任承办的两个无罪案件获得优秀奖,并入选《2022年度优秀无罪案例集》。
  3月25日,周合新副主任、郑艳冬、王治国律师参加山西省律师协会、晋城市律师协会“农村土地法律业务交流会”。周合新副主任作主题发言。
  3月29日,周合新副主任作为河南省律协奖励表彰工作委员会执委参加2023年度第一次工作会议。
   3月,史娟娟律师担任主任的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3月,周合新、段东波律师担任主任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被济源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委员会”。
 
社会公益
   2月1日-3月2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承留镇、思礼镇、轵城镇、大峪镇、北海办事处及中小微企业家商会宣讲《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3月4日-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柿槟村、寨河苑小区开展《民法典》法治讲座。
  3月21日,孙二兵副主任、马森玲律师到承留镇第二初级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讲座,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
   3月28日-29日,魏美鸽律师先后到克井镇、梨林镇开展“法律明白人”法治讲座。
 

律所荣誉
  5月27日,洛阳市律师协会首届“律届王者·荣耀时刻”电子竞技大赛圆满落幕。凌峰战队在26支参赛的强军劲旅中以优异的成绩挺进前三强,荣获季军。
 
律师荣誉
 
  5月20日,凌峰所魏美鸽律师撰写的论文在河南省律师协会“合规背景下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征稿活动中获得三等奖。
  5月26日,魏美鸽律师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聘为:济源检察机关“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公益保护志愿者。
 
党建活动
 
  在党的102岁生日来临之际,凌峰党支部组织党员到小浪底国泰山庄黄河文化走廊开展2023年“庆七一”主题党日活动,传承黄河精神,凝聚奋进力量。
 
参政议政
 
  5月8日至5月13日,市政协委员凌峰所周合新律师参加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率领的考察组,赴福建厦门、莆田、泉州、石狮,围绕政协委员发挥民主监督、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考察学习。
  6月1日,示范区政协工委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李治秀、市政协社法委主任李保国、委员联络委主任陈慧滨到凌峰所调研“委员工作室”建设情况。 
 
业务交流
 
  4月22日,河南省律协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执委、凌峰所副主任姚云东,参与审议河南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大纲。
  4月27日,河南省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执委、济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凌峰所副主任孙二兵参加省律协青工委全体工作会议。
  4月28日,孙二兵率领济源市律协代表队,参加河南省律协“青春逢盛世 奋斗正当时”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5月8日、5月31日、6月21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青年律师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5月28日至6月3日,王新玲律师作为济源市律协优秀青年律师代表之一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6月9日,孙二兵参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组织的王某某申请法律监督案件的听证,并发表听证员意见。
  6月10日,凌峰所管委会组织评查15本卷宗。
  6月21日,孙二兵带领武沙沙、王恒、段寒川、王森等律师参加洛阳市律协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前沿问题》培训活动。
 
社会公益
 
  4月11日、4月13日、4月18日,魏美鸽律师先后三次到济源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宣讲。
  6月6日,段东波、孔王飞、段明杰律师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开展主题内容为《财险纠纷热点问题》法治讲座。
 
 
上级关怀
 
  6月1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商敏审监庭庭长黄存智到凌峰所开展济源两级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调研工作。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豫光阳光苑(济源市公安局对面)  邮箱:hnlfl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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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878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3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12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2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担保权人/招标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就    项目组织的招 标,招标编号为     。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即保证人同意就投标人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保证期间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给贵方造成损失的,在保证担保最高金额范围内向贵方支付赔偿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 因贵方原因致使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3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4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贵方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5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6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7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图片 
附件8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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